虚拟访谈:闵行公司章程修改对股权结构的影响——从法理到实践的对话<

闵行公司章程修改对股权结构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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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场景】

午后的阳光透过玻璃窗洒在木桌上,空气中飘着咖啡的香气。闵行区某创业孵化器的会议室里,访谈者小陈(财经记者)与三位不同背景的受访者围坐一圈:李教授(公司法专家,从业20年)、王律师(企业法务总监,处理过50+章程修改案例)、张总(科技公司中小股东,亲历公司章程修改)。小陈翻开笔记本,开始了今天的访谈。

【访谈实录】

一、开场:从章程是什么切入

小陈:今天想聊聊闵行公司章程修改对股权结构的影响。先请李教授帮大家梳理下,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到底扮演什么角色?为什么章程修改会直接影响股权结构?

李教授:(语速平缓,略带学术腔)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是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总契约。从《公司法》角度看,章程自治是核心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股东可以通过章程自由约定股权比例、表决权、分红权等核心事项。章程修改本质上是对股权游戏规则的调整,必然会影响股权结构的实际运作。

小陈:王律师您实务经验丰富,能不能举个具体例子?比如闵行企业章程修改时,最常调整的与股权结构相关的条款有哪些?

王律师:(身体前倾,语速较快)举个最近的案例,闵行一家拟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去年修改章程时重点调整了同股不同权条款——原来创始人团队持股40%,但通过章程约定了10倍投票权,同时限制其他股东的表决权转让。这就直接改变了股权结构的权力分配,虽然股权比例没变,但控制权完全向创始人倾斜。

小陈:(在本子上记下同股不同权)那这种修改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是所有企业都能做吗?

王律师:不是所有企业都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明确允许表决权差异安排,但主板、中小板就不行。而且闵行这边的企业,修改这类条款还得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程序上不能少。

二、深入:章程修改如何重塑股权结构?

小陈:李教授,您刚才提到股权游戏规则,具体来说,章程修改可能从哪些维度改变股权结构?

李教授:(推了推眼镜)至少三个维度。第一是比例维度,比如修改股权转让限制条款——原来章程规定股东向外部转让股权需经全体股东同意,现在改成过半数同意,这就降低了股权流动性,可能吸引外部投资者,稀释原有股权比例。第二是权利维度,比如累积投票制——闵行很多中小企业原来按一股一票选举董事,改成累积投票制后,中小股东可以集中投票权选出自己的代表,这改变了股权结构中的话语权分配。第三是退出维度,比如新增股权回购条款,约定公司特定情况下(如连续三年盈利不分红)必须按合理价格回购股东股权,这相当于给股权结构加了安全阀。

小陈:(追问)张总,您作为中小股东,有没有亲身经历过章程修改对股权结构的影响?当时是什么感受?

张总:(叹了口气,语气带着无奈)有啊!我持股15%,是公司第三大股东。去年大股然提议修改章程,把重大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改成过半数通过,还增加了创始人股东对特定事项有一票否决权。说白了,就是大股东想用51%的股权控制所有决策,我们小股东直接被架空了。当时心里咯噔一下,感觉自己的股权比例虽然没变,但实际价值缩水了一大半。

小陈:那后来呢?你们小股东有没有反抗?

张总:反抗?怎么反抗?大股东持股60%,章程修改议案轻轻松松就通过了。我们后来查了《公司法》,发现章程修改不得侵犯股东固有权利,但固有权利范围太模糊——表决权是固有权利,但一票否决权算不算合理约定?法律上没细说,我们只能认栽。

三、争议:章程修改中的效率与公平

小陈:王律师,您刚才提到程序上不能少,那章程修改中,中小股东的权益怎么保护?张总这个案例是不是普遍现象?

王律师:(双手交叉放在桌上)张总的情况在闵行中小企业里确实不少。很多创始人为了快速决策,喜欢在章程里加码自己的权利,但忽略了中小股东的合理诉求。其实《公司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章程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第四十二条也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里的关键是程序正义,比如是否提前通知了所有股东?是否充分披露了修改内容?

小陈:如果章程修改侵犯了中小股东权益,比如像张总这样,有什么救济途径吗?

李教授:(插话)有两条路。一是决议无效之诉,如果章程修改的程序违法(比如未通知小股东),或者内容违法(比如剥夺股东的分红权),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决议无效。二是知情权保护,中小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提供章程修改的背景材料,证明修改的必要性——比如大股东说为了提高决策效率,但实际修改后所有事项都由创始人说了算,这就涉嫌滥用权利。

张总:(苦笑)说起来容易,打官司耗时耗力啊!我们后来找了律师,律师建议先协商,但大股东根本不理我们。最后只能退出,亏了不少钱。

四、趋势:闵行企业章程修改的新动向

小陈:李教授,您觉得未来闵行企业章程修改对股权结构的影响,会有什么新趋势?

李教授:(若有所思)随着注册制改革和专精特新企业增多,闵行企业的章程修改会更注重灵活性和个性化。比如,越来越多科技企业会引入AB股结构,让创始团队在融资后仍保持控制权;还有企业会设置股权激励池,通过章程明确激励股权的来源、分配和退出机制,这会动态调整股权结构。ESG(环境、社会、治理)理念也会影响章程,比如增加股东权利行使需考虑社会责任的条款,这本质上是对股权结构中利益相关者的重新定位。

王律师:补充一点,闵行这边最近在推数字化章程备案,很多企业修改章程后直接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提交,效率提高了。但反过来也要求企业更重视章程条款的严谨性——因为一旦备案,条款就具有公示效力,再想修改就麻烦了。

小陈:张总,如果现在有一家企业邀请您投资,您会先看章程里的哪些条款?

张总:(毫不犹豫)第一,股权转让限制——看大股东是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第二,表决权安排——有没有同股同权的基本保障;第三,分红条款——是不是连续五年盈利不分红,股东可以要求回购;第四,纠纷解决机制——约定了仲裁还是诉讼,管辖地在哪。说白了,章程就是中小股东的护身符,条款不明确,我绝对不会投。

五、收尾:章程修改的边界与智慧

小陈:三位从不同角度分享了章程修改对股权结构的影响。最后想问,企业在修改章程时,应该把握什么原则?

王律师:平衡效率与公平。章程要能帮助公司快速决策,但也要给中小股东留足安全空间。比如,把一票否决权限定在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而不是日常经营,这样既保证控制权,又不至于过度集权。

李教授:还要尊重契约精神。章程是股东之间的约定,修改时应该充分沟通,而不是大股东一言堂。闵行有些企业会在修改章程前开股东沟通会,虽然法律没强制要求,但能减少后续纠纷,这对股权结构的稳定很重要。

张总:对!股东之间亲兄弟明算账,章程条款写清楚,比什么都强。我后来投的另一家企业,章程里明确中小股东对关联交易有质询权,公司必须在30天内书面答复,虽然条款简单,但让我心里踏实多了。

【访谈后记】

走出会议室,阳光依旧温暖,但小陈的心情却有些复杂。公司章程修改,看似是法律条文的技术调整,背后却是股权结构中控制权与话语权的博弈。李教授的法理视角、王律师的实务经验、张总的草根声音,共同勾勒出闵行企业在章程修改中的探索与困惑。

或许,章程修改没有标准答案,但无论是大股东还是中小股东,都需要记住:章程是活的契约,既要为企业发展留足空间,也要为股东权益筑牢防线。毕竟,健康的股权结构,从来不是零和游戏,而是共赢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