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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公司股东排序争议行政复议申请书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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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行政复议机关:

我司因股东排序争议一事,已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现就争议事项及相关事实,特此提交如下回复。

二、争议背景

1. 争议起因

我司股东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成立初期,甲、乙、丙三人共同持有公司80%的股份,丁持有20%的股份。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因甲、乙、丙三人意见不合,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2. 股东排序变更

为解决公司经营问题,甲、乙、丙三人决定调整股东排序。经协商,甲、乙、丙三人同意将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调整为甲40%、乙30%、丙20%,丁持有10%的股份。丁对此表示反对,认为股东排序变更未经其同意,违反了公司章程。

三、争议焦点

1. 股东排序变更的合法性

丁认为,股东排序变更未经其同意,违反了公司章程。我司认为,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会可以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议,包括股东排序的变更。甲、乙、丙三人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对股东排序进行协商和调整。

2. 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性

丁提出,股东会决议未经过半数股东同意,因此无效。我司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共同持有80%的股份,其决议已超过半数股东同意。

四、事实与证据

1.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会可以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议,包括股东排序的变更。

2. 股东会决议记录

股东会决议记录显示,甲、乙、丙三人共同持有80%的股份,其决议已超过半数股东同意。

3. 股东会议事录

股东会议事录证明,甲、乙、丙三人已就股东排序变更达成一致意见。

五、法律依据

1. 《公司法》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会可以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议,包括股东排序的变更。

2.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股东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我司认为股东排序变更合法有效,股东会决议符合法律规定。请求贵机关依法驳回丁的行政复议申请。

七、

感谢贵机关对此事的关注和处理。我司将积极配合贵机关的调查,并期待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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