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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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园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市场监管局规定适用于在闵行园区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2. 核准原则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遵循一地一核、一企一核的原则,即同一区域内不得有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同一企业只能申请一个名称。
3. 核准程序
1. 企业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包括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信息。
2. 市场监管局对企业提交的名称进行审核,确保名称符合规定。
3. 审核通过后,市场监管局向企业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 名称构成要求
1. 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3. 企业名称应当简洁、易记,不得使用模糊、易误解的词语。
4.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等标志。
5.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
5. 限制性规定
1.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国家、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但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除外。
2.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限、责任、股份、集团等字样,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企业的名称,不得含有其他企业的字号,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
6. 有效期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效期为6个月,自核准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企业可以按照核准的名称进行经营活动。
7. 变更与注销
1. 企业名称变更需重新进行预先核准。
2. 企业名称注销后,原名称不得再用于其他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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